单选题
下列何种情形之下,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
A.私营甲公司申请破产,申请之前没有对财产进行清理
B.私营乙公司经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时有几个中介机构竞争充当管理人
C.国有丙公司的破产案件,但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D.国有丁公司申请破产,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一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充当,并不特别成立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在《破产法》修改以前是个普遍的称谓,但修改以后就成为一个特殊名词,只在少数情况下才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②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其中《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就是指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