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自用消费品征税范围的确定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其征税范围的确定分为以下几种: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总体上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a.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b.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c.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2)消费税税基的确定
当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纳税;当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当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a.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