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修改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2)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进一步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课税,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概括如下:
①“削高”
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
②“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使月薪3500元以下的人不需要纳税。
③“补低”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作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和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