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D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股东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甲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甲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2017年1月,甲公司准备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上年末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股东人数仍为20人。按照董事会拟订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按照80%折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元。2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月经过股东会的讨论通过,甲公司形式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甲公司最大的四位股东A、B、C、D的持股情况如下:
【正确答案】无
【答案解析】(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在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职工代表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做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5)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6)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归甲公司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7)甲公司2017年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额。本题中,折合后的实收股本960万元低于1200万元。符合规定。
(8)甲公司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东经过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后,股东人数为200人,没有超过200人,因此可以不用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示】甲公司原有股东去除小股东一共4名,2019年定向增发股票后增加了30名.2020年,B股东因为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8名,C股东“全部股份”均转让,因此增加了15名,减少了1名.D股东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5名,原有小股东转让股份后最终共139名。因此甲公司最终股东人数为:4+30+8+15-1+5+139=2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