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其推荐的合伙人以外的事务管理人,恶意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ABC项正确。合伙人以外的事务管理人,恶意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合伙人的资格,所以不存在除名问题。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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