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0.14岁生日那天,张某邀几个朋友到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张某看到一行人手中拿着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5000余元。关于张某对该抢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下列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14岁生日当天并未满14周岁,周岁的计算是从生日第二天起算的,所以张某实施该行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