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______
  •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立功的表现之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5条又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5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注意: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A项,甲仅仅提供同案犯的手机号码,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A项应选。
   B项,乙按照司法机关要求给赵某发信息,将其约至指定地点,在赵某等待乙时,使司法机关将其抓获,属于上述《意见》规定的第(1)种情形,成立立功。B项不应选。
   D项,丁被抓获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D项应选。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意见》规定:(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据此,C项中,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由于线索是丙的父亲提供的,故不能认定丙成立立功。C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