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要求某干道两侧20米的建筑必须拆除,以拓宽该道路。市城建局遂以此命令为依据组织拆迁,居民程某不愿搬走,市城建局遂决定强制拆除其房屋,并对程某处以罚款2 000元。 【问题】 1.程某认为市政府的命令不合法,能否对之申请复议?如果可以,应如何提起? 2.对市城建局的决定不服,程某可向何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 3.复议机关减轻了对程某的罚款数额,改为罚款1 000元,但维持强制拆除的决定。程某仍不服,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可以。本案中,程某若认为市政府的命令不合法,应在对市城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对该命令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厅(或市城建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因此,对市城建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厅。 3.程某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市城建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复议机关变更2 000元罚款为1 000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所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市城建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