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有以下规律:
(1)立法先行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首要规律,即是先有社会保障立法,之后才会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践,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先行的意义在于,政府可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决定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先行不仅仅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惯例,更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援助与社会服务的手段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社会保障需求,这就必然要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任何超越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都将导致物极必反的结果,任何落后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亦因不能真正解决其应当解决的各种社会问题而酿成社会危机。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3)协调发展
①社会保障各具体项目协调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障项目的内容应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的水平应当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各具体项目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础。
②社会保障各子系统协调发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子系统共同构成的,各子系统之间虽然保障对象不同、保障内容有别保障待遇也存在着差异,但它们是一个完整的、协调的体系,在发展中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就会严重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甚者会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
(4)多样化发展
多样化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发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规律,它既是影响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政治、社会、经济、历史、文化乃至伦理因素综合影响的一个结果。它能够促使某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建立与发展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保持以现实国情为基础的较为清醒的头脑,而不会受所谓的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乃至智利模式等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