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2004年9月10日。
   B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银行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2004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银行则认为: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问:(1)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 它是否作出了有效承兑?
   (3) 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C银行不能以“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为拒绝理由,因为C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资金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关系而存在,并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其次,C银行的承兑属于附条件承兑:①在我国,该承兑属于拒绝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付款人不负任何付款责任;②在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这种不单纯承兑可以被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任,即:如果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的话,付款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③在英美法国家,持票人可以拒绝这种承兑,也可以接受这种承兑,但接受这种承兑必须征得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可以解除其票据义务。
   最后,C银行电传答复D银行“承兑有效”不构成任何具有票据法意义上的承兑。票据承兑必须依法定形式进行:票据是文义性证券,任何票据权利义务应以票面记载为准,票据以外的行为对票据无任何影响。因此,承兑必须按各国法律对要求的形式在票据表面上进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