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情况(2)不恰当。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情况(3)不恰当。测试企业层面控制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甲公司对内部信息传递和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评价,以及集团化的处理和控制、监督经营成果的控制,以及重大经营控制和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
情况(4)不恰当。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的测试是否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情况(5)不恰当。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属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情况(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无需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非重大缺陷发表非无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