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甲公司可能与其关联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存在虚构预付账款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评价其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理由。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调查地址有误的原因,且实施的替代程序不当可能无法识别甲公司虚构客户及其地址的可能性。
(3)不恰当。仅通过甲公司的解释和提供的对账单,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比如亲自到丙公司进行核实等。
(4)不恰当。甲公司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对该情形保持警觉,考虑相关舞弊风险。
(5)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