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 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问答题 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在稳定商品交换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形成以及强化占有的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问答题 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财产。③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和无权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三人如果为善意,则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转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原标的物的所有人只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但无权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因此,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