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陈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严重,且欠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00万元,即产生了以项目合作为诱饵,骗取他人货款的念头。2014年1月,陈某以豪甲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宏鑫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宏鑫公司按照豪甲公司的需要出资采购石脑油,由豪甲公司加工成溶剂油。2014年1月9日,宏鑫公司向豪甲公司汇款3300万元购买石脑油,陈某除为骗取对方信任,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宏鑫公司返款2061万元外,余款1239万元均被其用于偿还贷款、个人挥霍等。问陈某行为如何认定?______
  • A.诈骗罪
  • B.合同诈骗罪
  • C.非法经营罪
  • D.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并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货款后挥霍殆尽,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