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1.不妥之处如下:
① 业主违背了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中的“公正、独立、自主”和“责权一致”原则;
② 在未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了分包单位;
③ 业主事先未与承包单位充分协商,而是确定了分包单位以后才通知承包单位;
④ 在没有正式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就确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不妥;
⑤ 此外,业主违背了《监理规范》5.2.5中的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规定,以及《监理规范》1.0.3中关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间与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定。
2.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业主通知后,首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签发该分包意向无效的书面监理通知,尽可能采取措施阻止分包单位进场,避免问题进一步复杂。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意向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若资质审查合格,可与承包商协商,建议承包商与该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签订防水分包合同;若资质审查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协商,建议由承包商另选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