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AB两项,《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发生债权让与,此债权让与在乙、丙间生效;同月15日通知了债务人甲,该转让于15日对甲发生效力。 C项,根据《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抵销: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本题中,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不能主张抵销。 D项,《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本题是特殊情形下的债权让中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指明“丁仅对乙承担担保责任”,乙是特定的债权人,因此丁不再承担保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