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物权请求权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他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须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物上请求权一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讨论物权请求权制度设计的价值,首先需要考虑如果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是通过侵权请求权能够达到同样的救济目的。《民法通则》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采用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但是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中,又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的上述体例建立了我国特有的请求权体系,即在请求权体系中不存在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内容已为侵权的请求权所部分包容。我国《物权法》单独设立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对物权的保护既采用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又采用了侵权请求权的方式,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说是对物权保护的一个完善。
之所以要独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分别具有不可相互代替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对物权的保护需要物权请求权,也需要侵权请求权,只存在一方面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单纯的侵权请求权不能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往往还要在侵权请求权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不仅造成理论体系上的混乱,也会导致适用上的困难,不利于全面、规范地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侵害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能够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
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物遭受到价值贬损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对于侵权请求权来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否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如果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对保护物权极为不利。
其次,从危害后果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损害赔偿之债,而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只要行为人阻碍或者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不管是造成现实损害,还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也不管此种损害是否可以用货币确定,物权人都有行使物权请求权之可能。另一方面,不法行为人所致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以货币形式具体确定或定量,但并不妨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若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全面保护物权。
(3)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时效的规定。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用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用保护所有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来说,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其性质为侵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损害了物权应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
总之,在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行使侵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