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2008年3月6日,因生活需要,向A银行申请6个月个人消费贷款15000元,以其所拥有的一套高级音响做抵押,因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必须登记的物品,A银行未要求其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7月13日,张某又向B银行申请8个月期个人消费贷款10000元。以同一套音响作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两笔贷款到期后,张某均无力归还,引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抵押物优先偿还B银行贷款,请问,法院判决对否,有何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法院判决正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不是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虽然A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但由于B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做了抵押登记,因此,A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得对抗B银行的抵押合同,故法院判决B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考点]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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