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为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甲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必须字体标 准、字迹清晰、无涂改、不潦草,但此汇票票面上存在第1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2被背书人书写不清楚;第4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11、第12、第13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不清楚等问题,导致无法判断背书是否连续,要求持票人提供上述有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交易的证明。经查,所谓不规范、不清楚,是有些字书写潦草,有些字书写 错误,比如将“鼎”字上部的“目”写成“曰”。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审查背书的连续,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A银行的审查与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银行的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一般的字体潦草和显而易 见的书写错误都当作票据行为不规范,故意刁难持票人,拖延付款,目的不正当。而且,《支付结算办法》不是判断票据行为依据的证明,无权对票据关系作实质审查。
甲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是否应当支持?
应当支持。该汇票真实性没有问题,所谓不规范、不清楚之处并不影响对记载内容的识别,也不影响对背书连续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