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注册会计师作为U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深业务骨干,接受本所B主任会计师的委托,正在按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适用于本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下是A注册会计师起草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部分内容:
    (1)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及其委托的本标准起草人对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本会计师事务所为每位助理人员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遵循及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取得执业资格后,档案自动取消;
    (3)要求每位员工及时向本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并随时更新与之有商业往来的客户清单,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员工的独立性;
    (4)项目组成员在发现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获悉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后,应立即告知全体项目合伙人;
    (5)在承接业务前,已考虑客户诚信,并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客户是诚信的。在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时,首先考虑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其次考虑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等途径;
    (6)会计师事务所应清楚地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指出U会计师事务所的以上业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是否存在不当或可以改进之处。如认为存在不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存在不当之处。对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应当是主任会计师,不应扩大到被委派的相关人员。

(2)存在两个可以改进之处和一个不当之处。可以改进之处:仅为助理人员建立职业道德档案不足以监控职业道德的落实情况,应当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该档案可以只记录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而不记录遵循情况。不当之处:不应将取得执业资格作为是否取消职业道德档案的标准。

(3)存在不当之处。应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评价独立性”。

(4)存在不当之处。应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5)存在不当之处。“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客户是诚信的”不当,应改为“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6)存在不当之处。“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应改为“该项目合伙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