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不当之处。对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应当是主任会计师,不应扩大到被委派的相关人员。
(2)存在两个可以改进之处和一个不当之处。可以改进之处:仅为助理人员建立职业道德档案不足以监控职业道德的落实情况,应当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该档案可以只记录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而不记录遵循情况。不当之处:不应将取得执业资格作为是否取消职业道德档案的标准。
(3)存在不当之处。应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评价独立性”。
(4)存在不当之处。应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5)存在不当之处。“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客户是诚信的”不当,应改为“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6)存在不当之处。“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应改为“该项目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