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只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 )
根据《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