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仓储物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企业自行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21000万元,已预缴 企业所得税38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企业2018年实际发放合理工资薪金总额4000万元(含残疾人员工资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 元、职工教育经费350万元。
(2)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2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0万元。
(3)企业境内研发仓储物流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费用420万元,委托境外企业研发仓储保鲜技术发生研发费用380万元。
(4)合并一配件厂,合并基准日配件厂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5000万元和5700万元,全部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 分别为3600万元和32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670万元。合并方支付本企业股权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合并符合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双方选择采用此方法。
(5)企业2018年年初房产原值12300万元,其中幼儿园房产原值300万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6)企业2018年年初占地6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600平方米、大宗仓储物流设施占地2000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2018年6月购置10台整备质量15吨的运输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8)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金额3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30%;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基准税额为6元/平方米;所在省载货汽车车船税年税额80元 /吨;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4.3%;不考虑未缴纳税款的滞纳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 2018 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幼儿园用房免征房产税。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房产税=(12300-300)×(1-30%)× 1.2%=100.8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幼儿园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宗仓储物流设施占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600-2000)×6+2000×50%×6]/10000=2.64(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车船的当月。
该企业2018年应缴纳车船税=10×15×80/12×7/10000=0.7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扣除,工资薪金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2%=8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0-80=20(万元);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14%=560(万元)>实际发生额48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8%=320(万元)<实际发生额35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350-320=30(万元);
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20+30=50(万元)。
该企业2018年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200×60%=720(万元);
扣除限额2=200000×0.5%=1000(万元),税前可扣除720万元。
该企业2018年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720=480(万元)。
该企业2018年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00×15%=30000(万元)
该企业2018年业务宣传费未超标准,可据实列支,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18年境内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18年境内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20×75%=315(万元)
境内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5万元。
该企业2018年境外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80×80%=304(万元)>420×2/3=280(万元),税前可加计扣除金额=280×75%=21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
被合并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在限额内进行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700-3200)×4.3%=107.5(万元) <被合并企业亏损额670万元,可在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为107.5万元。
该企业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1000-100.8-2.64-0.70-20+50+480-315-210-107.5=20773.36(万元)。
该企业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773.36×25%-300×10%-3800=1363.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