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 行政补偿 | |
原因不同 | 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 |
| 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 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 |
|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 ||
范围不同 | 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 | 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
|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 ||
程度不同 | 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着眼于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 没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限制;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
程序不同 | 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公民因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 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 |
性质不同 | 属于行政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达成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依据不同 | 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 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