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卷三—20,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在本题中,甲直接将物交付于丙的行为其实同时完成了两次交付,就甲乙合同而言,属于向第三人履行,效果等同于向乙为履行,就乙丙合同而言,属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效果等同于乙的履行。这个三角关系务必搞清楚,此为前提。 若仅甲乙合同无效,则乙丙间的履行有效,丙取得所有权,甲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A选项正确。 若仅乙丙间合同无效,则甲乙间的履行有效,乙取得所有权,乙得以合同无效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选项正确。 若甲乙以及乙丙间的合同均无效,则交付不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力,该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所有,甲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占有的不当利益)返还,或者主张原物返还(原物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请求权,总之C选项错误。 若甲乙以及乙丙间的合同均无效,所有履行均不发生效力,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D选项正确。 本题也是出得比较巧妙的,不乏思辨性。因为题干中一次占有的移转其实完成了两次交付.只有明确了这一点,对于甲乙或乙丙间的合同无效会产生何种后果才能作出准确判断。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