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当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权利
   D.人格尊严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和保障
   本题中,乡村两级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遵循法定程序才能实施。乡村干部将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侵犯了《宪法》第37条所确认的人身自由。所以,A项应选;另外根据题干介绍,有“破门而入”的情节,是侵犯了刘某享有的《宪法》第 39条所确认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B项应选;“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宪法》第38条所确认的人格尊严权,所以,D项应选;而“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的是其女儿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光荣称号。违反计划生育和其女儿“三好学生”没有关系,乡村干部取消刘某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就是对她荣誉权的非法剥夺。这里注意,受侵害的不是其女儿的受教育权,更非刘某的受教育权,故C项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