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屋,甲有50%份额,乙有30%,丙有20%,这套房屋租赁给丁期间,甲欲让其份额,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
多选题
该优先购买权应由:______
- A.丁行使
- B.乙、丙行使
- C.丁、乙抓阄决定
- D.甲决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本题中乙、丙、丁均享有优先权。但由于乙、丙的优先权是基于房屋共有的物权优先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本题中的优先权应由乙、丙行使。
多选题
乙、丙对甲转让份额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应由:______
- A.乙、丙共同行使1/2
- B.乙、丙按原有份额
- C.乙、丙抓阄决定
- D.甲决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原则,当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转让份额时,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多选题
设甲抛弃该50%份额,则:______
- A.归国家所有
- B.由乙、丙共同共有
- C.由乙、丙各享有25%份额
- D.乙、丙份额相应增加,依所有权份额分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被抛弃的份额属于其他共有人。
多选题
在甲、乙、丙共有房屋期间,该房屋甲乙丙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该房因地基下沉倒塌砸伤行人,行人要求50000元赔偿,则:______
- A.由甲乙丙负连带责任
- B.由甲承担
- C.由甲乙丙负按份责任
- D.首先由甲承担,不足部分按份额由乙、丙承担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共有人因共有物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负连带责任,因其性质是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