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问题。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乙公司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丙公司善意取得该批机器的质权,甲公司即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故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