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两国是先后从C国分离出来的国家。当A国申请加入联合国而经安理会推荐时,常任理事国D国投了反对票,理由是该国的国名与它的一个州的名称相同,且A国政要时常发表反D国言论。当B国申请加人联合国时,遭到另一常任理事国E国的反对,因为该国与它没有建立外交关系,而且B国人与E国西北部的人民属于同一种族。由于安理会迟迟不能就A、B两国的申请提出推荐,F国建议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直接作出是否接纳A、B两国的决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法律上不能以《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作为同意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
根据《宪章》第4条第1款,申请者需具备五个条件:1) 国家;2) 热爱和平;3) 接受《宪章》的义务;4) 能够履行这些义务;5) 愿意履行这些义务。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是详尽无遗的,而不是仅仅以指导的或举例的方式所作的陈述。如果要求与这些条件无关的其他条件,势必使该规定失去意义和价值。因此,上述所有条件虽然均服从于联合国的判断,但《宪章》第4条第1款表明,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国家就具备了加入联合国的资格。国际法院在1948年“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宪章》第4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这些条件不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任何会员国都无权在这些条件之上加上它所认为适宜的政治考虑。
在本案中,常任理事国D国和E国分别反对A国和B国加人申请的理由虽然与它们各自的政治考虑有关,但它们本身不是A、B两国是否符合申请者资格的条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安理会对会员国申请不能作用接纳推荐时,联合国大会不能直接作出接纳的决定。《宪章》第4条第2款规定,准许符合第1款规定的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理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这条规定为接纳新会员国规定了两个程序:安理会的“推荐”和大会的“决议”,而前者的“推荐”是后者“决议”的前提。这种推荐应是肯定的,而非否定的。对安理会的推荐不能作出这样的解释:如果安理会对于加入的申请国没有作出有利的决定,这在实际上就是建议不接纳有关国家。对于这项建议,大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而如果拒绝接受,大会就是接纳了申请国。国际法院在1950年“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的权限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作为“否决权”的结果而没有安理会的推荐,不能解释为“不赞成”的推荐,因为安理会本身曾把它自己的决定解释为没有作出“推荐的意思。如果大会有权不经安理会的推荐而作出决定,安理会就被剥夺了《宪章》授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而且,《宪章》并未使安理会在对大会的关系上处于从属的地位。
本案中F国的建议不正确,大会不能直接作出接纳A、B两国的决定,必须在安理会作出肯定推荐后才能以决议行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