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2年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去年申购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该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该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李某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800-3500)×20%-555]×12=8460(元)。
(2)甲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所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①技术服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2400÷0.76=29473.68(元)
②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8842.10-2000=6842.10元(元)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500=2400-1500=900(元)
(4)境外课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3=4800(元)
(5)出租小汽车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5%×(1+7%+3%)×3=825(元)
(6)出租小汽车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825)×(1-20%)×20%×3=2004(元)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6000÷10×6×(1-20%)×14%=3763.2(元)
(8)李某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500-(200×500+350+870)1×20%=(109000-101220)×20%=7780×20%=1556(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