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明光会计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已连续5年承接汇兴银行总行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Z注册会计师一直担任项目合伙人。双方在2015年5月续签了2016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Z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派担任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以下相关情况:

(1)明光事务所2015年全年收入为5000万元,2014年收入为5500万元,其中2015年取得汇兴银行的审计费用400万元,相关服务收费351万元;2014年取得汇兴银行审计收入450万元,相关服务收费380万元。

(2)审计项目组成员L的妻子,以继承的方式,获得了汇兴银行股票3000股,市值9000元。

(3)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父亲,是汇兴银行的基建处处长,目前汇兴银行正在建设耗资9000万元的办公大楼。

(4)汇兴银行请审计项目组对其自行设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5)由于Z注册会计师连续五年都是项目合伙人,因此为了避免密切关系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在2015年的审计工作结束后,自2016年起,明光事务所安排Z注册会计师担任汇兴银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逐一针对上述情况,指出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明光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汇兴银行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因此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依据职业道德的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因此对独立性会产生不利影响。

(3)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担任的职务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对独立性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4)对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审计项目组仅是对由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而未承担管理层职责,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审计客户是公众利益实体,因此执行其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可超过5年,并且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该项目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