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入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原告的确认
[解析] 依据《行诉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因而ABC项均为合格的原告,其中镇政府属于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D项中的股东大会起诉则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