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8.孙某与白某结婚之后购置别墅一幢,登记在白某名下。此后,孙某被宣告失踪,法院指定白某为其财产代管人。一年之后,白某将该别墅以个人名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乔某,并为乔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则,白某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只要管理不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A选项错误。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代管。无法确定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据此,财产代管人并无身份要求。在本案中,可以指定孙某父母担任财产代管人,同样可以指定其他愿意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而非应当指定孙某父母担任财产代管人。因而,B选项错误。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观善意;(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案中,由于财产代管人只能管理财产,不能处分财产,如果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所以白某构成无权处分,乔某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市价自然便是合理价格,并且最终完成登记,四个要件皆已齐备,乔某能够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而,C选项正确。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有二:(1)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2)原所有权人可以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以资救济。在本案中,既然乔某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孙某便会丧失房屋所有权,也就不能请求乔某返还房屋。因而,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