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1) 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 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 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5) 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1)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2)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3)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没有返还义务。
   (4)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5)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答案解析】(1)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成立的相关知识规定。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只要公司依法完成了设立行为,在登记机关登记之后,公司即告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而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只是影响股东的权利和牵涉到对股东的追究。《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所以,本题中,甲公司和龙某出资虽然存在问题,但不影响乙公司的成立效力。
   (2) 本题考查的是股东出资的相关知识。出资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也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是公司运转的基本条件。股东缴纳出资以后,即不能要求收回出资。《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本题中甲公司不能主张其已经退出乙公司。
   (3)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资金占用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司财产,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此,在本题中,龙某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而不是甲公司,因为甲公司只是乙公司的一个股东,无权作出这种要求。
   (4)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公司在向乙公司出资以后,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直接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至于出资不到位,应通过追究出资责任来解决,而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5)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甲公司和龙某都是乙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乙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至于甲公司实际并未出资,因而要补交出资200万元,并在这一范围内承担责任。龙某作为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占用公司120万元应返还,并在这1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