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动且彻底地放弃犯罪,但这种彻底并不要求行为人以后再也不犯罪,或者再也不对该被害人犯罪,或者再也不犯同种类的罪,而只是要求行为人在当时确实放弃了确定的犯罪念头。所以在本案中,尽管甲认出乙后最终还是将乙的皮包拿走,但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甲确实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放弃犯罪,抢劫的故意已经打消。至于后来甲趁乙不在拿走皮包的行为,则是在甲滋生出盗窃的故意之后实施的,所以后行为并不会影响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对于这两段行为应分开来判断。由此可见,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既遂。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