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优先权的原则
[解析]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所以本国优先权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但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不会受任何到影响。故选项A错误。
B.《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5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所作的任何公开或申请都不能构成“现有技术”。故选项B正确。
C.《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4条A规定:“(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2){{U}}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U}}。(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所谓“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受理国法律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的申请。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也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故选项C正确。
D.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以及《巴黎公约》第4条E(2)规定:“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在要求本国或外国优先权时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