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则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丁对楼房的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乙和丙都只对甲享有债权,只能就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债权比例分配。因此选项A、B、D项正确,C项错误,依题意,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