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要送给某希望小学一辆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该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其后,张某的下列哪些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______
  • A.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撤销赠与
  • B.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以希望小学不需要小汽车为理,主张撤销赠与
  • C.张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赠与合同不成立
  • D.张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小汽车维持生计时,可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现行我国合同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因此,在希望小学当场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C项当选。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张某与希望小学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AB两项当选。按照《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D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