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制中承担复审工作的是( )。
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八条规定, “复审, 应由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 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 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 作出总的评价, 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我国出版社现行的审稿制度是三审责任制。 初审, 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 应由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 终审, 应由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社长、 总编辑(副社长、 副总编辑) 或由社长、 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 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 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 要经过社长、 总编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