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魏某系个体经营者。从2004年3月开始,魏某租用某市轻纺市场的房屋一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兼作生活用房。2004年5月的一天,该市工商局所属市场工商所工作人员来魏某处检查,认为魏某元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责令到工商所申办营业执照。魏某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袜子生产者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自己无须申办营业执照。双方发生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6箱袜子搬到工商所,但没有出具扣留凭证,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工商所工作人员随即将魏某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并用手铐把魏某绑在办公室窗户的铁栅栏上,扣留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事后,魏某向市工商局提出赔偿申请,市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赔偿。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本案中魏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其宪法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2)魏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3)结合法理和法律有关规定分析工商所的做法违反了何种原则?

  • 1、
【正确答案】 1、

(1)本案中,魏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魏某的人权也间接地受到侵犯。宪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有一切举止行动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本案中.魏某被工商所扣留长达6个小时,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工商所无权限制或者剥夺魏某的人身自由,但却非法限制了魏某的人身自由,同时,这种行为间接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和魏某享有的人权。

(2)首先,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因此,魏某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工商所作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没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魏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可以依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第一,工商所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为,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超越职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第二,工商所工作人员将魏某的6箱袜子扣留,但不出具扣留凭证,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