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论证有效性分析
选拔官员不应以“孝”为标准吗?
该论证通过举例、说理等手段试图论证在选拔官员时不应以“孝”为标准。该论证有诸多逻辑漏洞,试剖析如下。
第一,题干中“孝”“德”“公德”“私德”等核心概念没有界定清楚。这些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均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文中“公德就是忠诚职守,在封建社会是忠于君主,现在则是忠于国家”这种对公德概念的界定未免过于武断、片面。在概念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作者得出的一些结论就很难令人信服。
第二,作者武断地认为把“孝”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标准是封建时代的思想意识,这一论断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孝”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不仅限在封建社会,现代社会仍然在提倡,“孝”和封建思想意识不能画等号。
第三,文中以岳飞、孔繁森、《二十四孝》中的孝子举例说明“忠孝不能两全”、“孝”不应成为选拔官员的标准似乎缺乏说服力。岳飞和孔繁森撇下老母,远离家乡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孝。再说岳飞和《二十四孝》里的那些孝子都是古代很遥远的事情,用古代的例子来说明现在社会官员选拔标准似乎也欠妥当。
第四,文中指出“在选拔官员中拘泥于小节而不注意大局”就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后果,有偷换概念之嫌,考察“孝”并非是拘泥于小节。另外这是作者非此即彼的片面看法,选拔官员注意小节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忽略大局。小局和大局同样重要,不能把二者截然分开。
综上所述,该论证不严谨,有诸多缺陷,是一份缺乏说服力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