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货合同约定有采购方自提货物,但供货方比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前1个月将订购的钢材发运到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货站,采购方接到提货通知后可以( )。
P132(二)供货方的违约责任。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