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收入存在的特别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如:针对收入项目,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向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函证相关的特定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背后协议;向被审计单位负责销售和市场开发的人员询问临近期末的销售或发货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询问临近期末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存在异常的合同条款或条件等。选项13为常规审计程序,故针对性较差。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