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往年曾订过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去年4月10日,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致函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要求订购稻谷10000吨。恰好在同一天,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也给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致函,表示愿意提供10000吨稻谷,品种、等级、价款等均与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的要求完全相同。但是,双方收信以后均未给对方复信。三个月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即将10000吨稻谷发往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而广州某粮油贸易中心在这之前已从他处购进了稻谷。这时正好赶上夏收季节,如再接收这批货,势必造成积压。因此提出:按标的价款降低20/%以作保管费,方予接收,否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协商无效,长沙方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问:长沙方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步骤,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广州市某粮油贸易中心和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都有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即要约,但双方在收到对方的要约后均无给对方作出答复,即均无给对方以承诺。因此,尽管双方在要约中所提出的建议是一致的,但这都只是要约,而不是承诺,合同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生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长沙方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广州方无关,只能由自己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