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犯罪人的自首。《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4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其他来源。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以上四种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
①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③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④群众的扭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