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7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查实甲作价5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出资时仅值2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
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
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
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
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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