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钱、孙、李四名发起人发起设立一家资本金500万元的有限公司,其中赵以现金100万元出资,钱以房屋作价125万元出资,孙以专利技术作价175万元出资,李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出资。四名发起人约定赵先缴纳出资,钱、孙、李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纳出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该公司不能成立,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 B.该公司不能成立,专利技术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 C.该公司不能成立,乙、丙、丁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 D.该公司可以成立,且乙、丙、丁履行出资义务前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原《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资本制度于2013年改革之后,《公司法》取消了原第27条第3款,股东出资形式及其比例高度自由化。据此,A、B两项错误。原《公司法》第26条第1款第2句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公司资本制度于2013年改革之后,《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的期限要求。而且,依据公司法原理,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不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