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沈某于2014年5月由上海某会计学校安排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实习。沈某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陈某的取款单上记录下其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电脑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次日,沈某前往交通银行的其他支行,冒用陈某的身份在该银行存款单上填写客户号,办理了活期存折,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陈某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提款占为己有。对沈某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本案中,沈某只是银行的实习生,不具备单位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 B.沈某经授权独立从事储蓄业务,已经具备了该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资质,具备单位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 C.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 D.沈某只构成普通的侵占罪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沈某虽然是实习生。但经银行授权从事银行储蓄柜面业务便可独立办理客户的有关储蓄业务。沈某通过专用的电脑网络查询客户资料,利用凭借客户号即可开立新账户的规定,通过电话银行委托将被害人的欠款划入开立的新账户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