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秋时期,私人编修法律的事件是( )。
A、
子产“铸刑书于鼎”
B、
赵鞅“铸刑鼎”
C、
邓析造“竹刑”
D、
屈原制“宪令”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与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都是国家行为,代表国家将法律公之于众。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私自修订郑国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但是邓析的“竹刑”不是国家行为,而是其私制刑书。本题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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