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2 月,某脈装厂与布匹厂签订布匹买卖合同,约定由布匹厂每月卖给服装厂布匹100匹 , 质量为一級,单价每匹1 000元 ,服装厂收货后向布匹厂支付货款,但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 自2015年 2 月至2015年 5 月,布匹厂家计卖給默装厂布匹400匹 , 价款总额为40 万元,服装厂每次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付清当期全款。 服装厂先后累计支付布匹厂货款30万元,尚有10万元结余货款一直未付。其间,布匹厂多次向服装厂催收货款,但每次催收部未要求其付清全款,且未提出清偿货款的具体期限。2016年 2 月5 日,布匹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服装厂清偿其拖欠的全部 货款及银行利息,并赔偿滞纳金。
问题:
本案中,布匹厂何时可以要求服装厂清偿10万元货款?为什么?
布匹厂随时可以要求服装厂清偿10万元贷款。根据《合同法》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
服装厂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为什么?
服装厂不构成违约责任。因为该买卖合同的付款履行期限不确定,债务人服装厂不知从何时开始履行,也就谈不上违约的问题。
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法院应当审查原告布匹厂是否己经要求被告服装厂清偿贷10万贷款,并给予被告服装厂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债务人服装厂在宽限届满以后仍然不清偿10万元贷款,将构成违约责任。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