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某郊区路上,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面搭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来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刘某弃车逃逸,于两日后到交通队投案。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盘、左前轮制动器室连接软管烧毁,制动系统无法操作。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问:(1)对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本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正确答案】(1)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因跳离汽车而造成汽车失控导致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2)刘某的行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刘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现驾驶室着火后,积极地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是想避免可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在制动失灵,危及到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其迫不得已跳离汽车,致使车辆完全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刘某在行为的选择上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的慎重,因此其主观上是存在过失。
【答案解析】